李渔是明末清初著名文学家和戏剧家,他所著的养生学经典著作《闲情偶寄》,就是到了现在,仍算得上是一本畅销书。不过就在这本养生学著作里,李渔在讲到自己的书时,发了一通不怎么养生的“脾气”。
《闲情偶寄·器玩部·制度第一》写道,“是集中所载诸新式,听人效而行之;惟笺帖之体裁,则令奚奴自制自售,以代笔耕,不许他人翻梓。已经传札布告,诫之于初矣。倘仍有垄断之豪,或照式刊行,或增减一二,或稍变其形,即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,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,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。当随所在之官司而控告焉,伏望主持公道。至于倚富恃强,翻刻湖上笠翁之书者,六合以内,不知凡几。我耕彼食,情何以堪?誓当决一死战,布告当事,即以是集为先声。总之天地生人,各赋以心,即宜各生其智,我未尝塞彼心胸,使之勿生智巧,彼焉能夺吾生计,使不得自食其力
这段话大意是说,我的这本书,是用来讨生活的,不许他人盗版翻印。之前就已经布告天下,言之在先了。但还有奸猾之辈,或者直接翻印,或者内容上稍作增减,或者形式上稍作变化,就当作自己的作品,不但贪占了本应由我获得的收益,还侵犯了我的署名权,属于中山狼之流。那我就要去起诉你们,希望官府能够主持公道。但是普天之下,盗版翻印我书的人,真是不知道有多少,我辛苦耕耘,却被他们夺了收成,让人情何以堪。所以提前告诉你们,我誓要与你们这些盗版之徒决一死战。大家都是天生地养,应当发挥自己的才能,我没有阻止你们聪明才智的发挥,你们为什么要夺我吃饭的营生,让我不能自食其力呢!
李渔直斥盗版者为“中山狼之流”,而且要“随所在之官司而控告”,甚至不惜“决一死战”,这位颇重养生的大文学家为何如此愤慨呢?
李渔当然不是随口说出这些话的,实在是有切身之痛。
和先秦哲学家们著书只为“藏之名山,以待后世”不同,李渔不但著作等身,而且还经营出版事业,是当时有名的出版商。他本就是商人之子,耳濡目染,自然练就了一身经商的本事。康熙二年(公元1663年),他从杭州移居金陵,开办芥子园书店,开始大规模编辑出版及销售书籍。芥子园书店不但出版他自己写的书,也编辑出版通俗读物、畅销书和科举考试用书等等。他亲自设计刻印的《芥子园画谱》,是当时的畅销书。
有正版就会有盗版,尤其是当时并无正式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,盗版者更是肆无忌惮。为打击盗版,李渔不得不奔走于苏州、杭州等地搜集证据,向官府求援。虽然当时的苏松道道台派人封存了盗版书籍,颁布了禁止翻刻李渔作品的公告,但苏州的盗版被查了,杭州又出现了盗版,让他身心俱疲。
当发现自己策划出版的书又遭人仿冒制售时,李渔终于忍无可忍,这才有了上面的激愤之言。这些激愤之言不只是情绪发泄,实际上也体现了他的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保护意识。
李渔所称“食其利而抹煞其名”“我耕彼食,情何以堪”“彼焉能夺吾生计,使不得自食其力哉”,意为作为创作者,他为作品做出了艰辛的努力,况且他创作并不只是个人爱好,而是要出版发行,挣得收入,养家糊口。盗版者窃取别人的劳动果实,让作者名利均无,倘若任其妄为,那还有多少作者愿意去创作好作品呢?
李渔的这种观念,与现代著作权保护理论的基础——“著作权激励创作”颇有相似之处。“著作权激励创作”理论认为,盗版至少会导致激励不够而使创作减少,基于此,才有必要建立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,打击盗版,激励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。
当时确实没有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保护的正式法律,但法律是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而生,而社会生活并不会因缺乏法律文本而停滞。让人欣慰的是,明末清初的李渔等人就已有了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保护的意识,当时的政府也有了九游会俱乐部的版权保护的实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