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五复奏”制度改革的启示-九游会俱乐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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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五复奏”制度改革的启示

作者:     党政办公室     发表时间:2019-03-05     点击数:

在唐代,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,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,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,即“三复奏”。对于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则要求更严,须经过“五复奏”。

这正是唐朝死刑复核程序的“三复奏五复奏”制度。其中,死刑“五复奏”制度的诞生还有一个典故。

据《贞观政要》记载,贞观年间,相州人李好德患有疯病,经常讲一些反朝廷的话,唐太宗下令将其收押在狱。大理丞张蕴古认为,“李好德有疯病的病症,按法不应当定罪。”唐太宗答应予以宽大处理。可是,张蕴古却偷偷将皇帝的意图告知李好德,并和他在狱中嬉戏。不久,张蕴古受到御史弹劾。唐太宗震怒之下,将张蕴古斩首。

后来,唐太宗十分后悔,指责心腹重臣房玄龄不尽责,未能及时劝谏。他接着分析,张蕴古身为法官,泄露自己的话,罪行自然有。但按照法律的规定,还达不到处以极刑的程度。而自己当时十分恼怒,官员没有劝谏,司法官员亦没有反驳上奏,这才不当处决了张蕴古。

于是,这起错判的案件引发了一场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改革,即,死刑“五复奏”制度的诞生。

大理丞是唐代的司法官员。张蕴古身在其位,“泄露审判秘密”不谈,还与在押犯人嬉戏,不仅有损司法权威、官员形象,也容易让人有不正当交易的联想,但无论如何,就这样简单处决,显然是草率的、冲动的,也是不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。

于是,唐太宗做起了改革的“后半篇”文章。从历史来看,他的这项司法改革举措有高度。唐太宗不仅依赖大臣的贤明和自觉,更注重“前车之鉴”的深刻性和“约法三章”的长效性,治标更治本,治事更治制,从程序上限制皇权的恣意;这场改革也有温度,死刑复核关乎人命,连着人心,通过严把死刑复核关,体现了宽仁慎刑的法制思想,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,提升治理效能,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;这场改革还有精度,“五复奏”制度传承于历史,根植于现实,是对隋朝成型的“三复奏”制度的“深加工”和“精装修”,并与门下省复审等配套措施一起,实现了机制再造、权力优化和制度集成。

当下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,我们当具备强烈的问题意识,看透深层次矛盾,识得要害性症结,让改革从构想到蓝图,从设计到施工,从落地再到实效加速转化,推动改革事业不断向纵深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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